爱故里 发表于 2024-2-28 17:15:55

多位明星参演电影涉嫌影视投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据光明网报道:近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州市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公开征集“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线索。
该通告称,2022年,兰州市公安局侦破以李某某为首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此案共涉及12部电影,包括郭富城、杨千嬅主演的电影《麦路人》,舒淇、周一围主演的电影《痞子爱人》,以及《梵高计划》《孙悟空之噬天魔猴》《怒海营救》《诗人》《玩命营救》《欧巴,你好帅》《钱在囧途》《全心爱你》(更名为《拳头妈妈》或《出拳吧妈妈》)、《上海上海》《鲁班地宫》;涉及4家公司,分别为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瑞泰丰(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中影鑫艺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麦丰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影视投资诈骗的作案模式
经笔者查询相关案例,在此案之前,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2刑初269号判决书已经判决了一起某影视公司采用欺诈手段宣传电影《攀登者》、《金蝉降魔》等影片吸引投资的集资诈骗案件。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程某某及其所在公司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在并未取得案涉电影的股权份额的情况下,通过宣传公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骗取投资贷款。虽确有拍摄电影的行为,但其向宣传公司支付畸高的佣金进行宣传,并且宣传公司采取欺骗的话术和p图等欺诈手段拉拢巨额投资。最终,在扣除巨额佣金后,实际投入电影的资金远远低于融资的资金,投资人对此情况并不知情,属于对投资人的欺诈,构成集资诈骗罪。
由上述判例可知,一些所谓的“影视公司”会以投资电影为名进行虚假宣传,采取欺骗手段向公众大量融资,但最终融资的款项却并没有投入或者全部投入到电影的制作中,因此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拿到所谓的电影股权,这种情况与“8.17”案高度类似,说明类似的影视投资诈骗案件频发。
司法实践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建设“股票群”、“电影投资群”等聊天群,在群聊中采取欺诈话术并发布虚假宣传的海报和虚假的投资回报截图等手段欺骗受害人。在这种诈骗模式中,事实往往是真实与虚假相交织的。例如,存在真实的明星参演的电影项目,但行为人所声称的“回报”、“股权”却是夸大的、虚假的。在这种真真假假中,很多不明真相的被害人陷入了诈骗的陷阱。
通告中提到的相关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参演涉案电影主演明星的法律风险,要视该人在电影制作中的角色而论。
如果该人在影视作品中的角色只是表演者,除了演绎角色外并不负责电影或电视剧的制作、投资、运营,对该影片涉嫌的集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也不能存在运用其身为明星的影响力对融资的行为进行宣传的情况的话,那么该人无需对影视作品涉嫌的集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
如果该人除了参演影视作品外,还兼任制片人或主要负责对影片的商务运营、财务管理、宣传推广方面的话,那么需要考虑其对影片涉嫌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否知情或有知情的可能性,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参与了集资诈骗行为,如果有,那么该人有构成共同犯罪和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作为投资人,生活中如何识别这种诈骗行为
在“8.17”影视投资诈骗案件中,经笔者通过公开渠道查询,案涉的公司均不同程度上被标记存在经营风险,其中的“北京八毫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涉诉信息更是高达几十条,大部分为被告。
所以,作为普通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可以对相关公司的资质和其是否涉及司法诉讼等问题进行简单的背景调查,这样可以初步规避掉一些明显存在风险的公司。
此外,在进行影视投资时,注意查询相关的电影、电视剧的备案情况以及出品方公司的名称。如果宣传中所说的电影、电视剧未经过备案,或者宣传中提到的投资公司并不是该电影、电视剧的出品方,那么投资的风险将会大大上升。
最后,面对高强度的投资宣传和大量的所谓“银行入账记录”的截图时,要始终保持警惕,不要轻信低投入、高回报的投资话术,而应通过正规途径审慎地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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