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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孔子是伟大的立法者,而商鞅不是?


为什么说孔子是伟大的立法者,而商鞅不是?


来源:闻道不分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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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知书店  |  整合编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位于东国会大道,主楼后部,是法院东庭,常常被游客所忽略。

这里有着与主入口一致的三角门楣,门楣上协调排列着的16个各有含义的人物,以摩西、孔子、梭伦为中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它是说明中,将他们三人称为伟大的立法者,绝大多数中国人会感到非常奇怪。摩西和孔子实际上并没有参与过立法,为什么能称为立法者呢?

出现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国人对”法“这个词的理解,出现了偏差。

那么,什么是法(Law)?

按照国内教科书的定义:法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者(统治集团,也就是政党,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切规范的总称。

但是这个定义,事实上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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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法”字,由两部分组成。一边是水,代表着象水一样平,象征着公正。而另一边的“廌”,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神兽,又叫“獬豸”,它能辨别曲直。所以,“法”这个字的本义,其实在指“公正地分辨是非曲直”。它跟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是有很大区别的。

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将法律分为成文法与自然法(也称为习惯法,又叫先王之法),而现代中国的法律实际上仅指成文法,基本上是不承认自然法,习惯法的。

这样说来,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摩西会成为伟大的立法者。因为摩西制定了摩西十诫,并使之成为了基督教世界普遍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地道的先王之法,也完全符合习惯法、自然法的定义。

而孔子呢?孔子的贡献则在于“道”。

这个“道”可不是通常意义上的道德。实际上,孔子的道,远远超出了道德的范围,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子之在上无道,据傲荒怠,贪戾虐众,恣睢自用也,辟远圣制,謷丑先王,排訾旧典,上不顺天,下不惠民,徵敛无期,求索无厌,罪杀不辜,庆赏不当。”

这哪里是道德?完全是一套完整的行为规范,其完整度,细腻度,足以跟摩西十诫相比。

事实上,孔子之“道”和摩西十诫,奠定了东西方2000多年来人类行为规范的基础,是名副其实的先王之法、习惯法、自然法。这也正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所以要将孔子与摩西称为“伟大立法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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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质疑:为什么是孔子,而不是商鞅?商鞅作为法家,是中国历史上名副其实的立法者。其原因,并非因为商鞅比孔子晚一些,而是因为商鞅的法律体系。

前面说了,“法”这个字的本义是“公正地分辨是非曲直”,而西方代表法律的符号也永远离不开一架天平。所以,无论是成文法,还是自然法、习惯法,都必须建立在相对公正的基础上。

所以,商鞅没有入选;而索伦之前的西方众多立法者,同样没有入选。

索伦在历史上所做最重要贡献,被称为梭伦改革。他废除了前世留下的大量的残暴法律,将法律重新建立在相对公正的基础上,从而奠定了自己“伟大的立法者”地位。

而商鞅这个大法家,我们只要从他的代表作《商君书》中的一段话,就可以明白其立法的实质:“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之《弱民篇》)。很明显,商鞅立法的初衷,不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只是为了强化君王对人民的统治。单凭这儿,就足以将商鞅踢出“伟大的立法者”之列。

说到这里,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中国几千年来,要把“法”的定义固化在成文法上面,而完全忽视习惯法、自然法呢?

根本原因就在于,“中华法系”在处理成文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上。任何一部成文法,都应该建立在遵循习惯法原则的基础上;而当成文法违背了自然法的原则,办法或者结局只有两个:

1,主动修改成文法以符合时代进步和社会习惯的变化。

2,爆发革命推翻统治者,然后重新制定符合习惯法原则的新成文法。

比如在东周时期,奴隶殉葬还是“合理”的,因而是合法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殉葬制度越来越不能接受,社会的习惯法基础发生了变化,于是就修改了成文法,将殉葬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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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事例,在人类历史上经常发生,比如像美国废奴、反种族歧视等等。

而古代王朝有些君王,却反其道而行之,千方百计弱化自然法的地位,让大家以为,只有统治者制定的成文法律才是至高无上的,百姓无权过问。同时,对传统的文化、道德、行为规范,进行大规模的歪曲、抹黑、批判,靠愚民政策巩固统治地位。



看看梭伦的改革内容,就知道他为什么是伟大的立法者了。

1,废除债务奴隶制;

2,废除德拉古制定的残酷法律,只保留关于谋杀的部分;

3,按财产的拥有量将公民分为4个等级,其政治权力按照财产来决定;

4,恢复公民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各等级公民均可参加;

5,在贵族会议之外设立四百人会议管理国家,前三等级公民均可入选;

6,建立公民陪审法庭,无论有无财产,所有公民均可参加。

梭伦改革的内容,在约两千六百年前那个时代,无疑是先进且相对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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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孔子为什么也是伟大的立法者呢?

因为他为中国传统社会确立了元规则——道统,即仁义道德。君王的统治要合乎道统;民众要守秩序,忠孝仁爱。孔子是中国道统的开创者,因而也是中国两千年前最伟大的立法者。

最后再举一例说明。来看两个儒学句解。

其一。“刑不上大夫:故其在大谴大何之域者,闻谴何,则白冠牦缨,盘水加剑,苟请自裁。”

这话的意思是:士大夫犯了罪,不要等到有司拿办。罪过轻,就自负请罪;罪过重,就穿上白衣,拿上宝剑,到河边自裁吧。如日本铁路事故,社长自杀;韩国沉船,校长自杀……都属于典型的“刑不上大夫”。

其二。“礼不下庶人者,以庶人遽其事而不能充礼,故不责之以备礼也。”

这话的意思是:平民百姓,整天要忙于生计,就不要求全责备其礼仪是否完备了。

这些“道统”原则,其实就是以孔子为至圣先师的儒家确立的,它们实际上就是中国的习惯法、自然法。所以说孔子为伟大的立法者,可谓当之无愧。

对于儒学和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研究和思考,我们似乎还存在一些空白。而近代以来关于儒学的争论,向来是阵营分明,各执一端,然可以说都过于极端。

另一方面,诚如法学者翟志勇所言:“思想家可以天马行空神游八极,但大立法者必须附身于大地之上,触摸现实的困境,回应当下的问题,将思想建构为可行的新秩序。”

作为塑造了中国两千年法统的儒学,当然需要适应新的时代要求。我们需要用现代观念,从大历史的角度,以大立法者的视角,重新思考儒学与法学的关系。这对于当下的社会转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发表于 2022-1-4 09: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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