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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中涉及港澳台的规范用语


【摘要】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


一、涉及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做“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可称为“海峡两岸及香港”。

3.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4.“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5.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6.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7.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二、正确使用宣传用语


(一)涉及台湾官方机构及其官员称谓的用语

1.对1949年10月1日之后的台湾地区政权,应称之为“台湾当局”或“台湾有关方面”“台湾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

2.不使用“台湾政府”一词。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即台所谓“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行政院新闻局”等,可用台湾“有关当局”、台湾当局“主管部门”“主管机关”代替。如对“台湾行政院”可称其为“台湾行政主管部门”或“台湾行政当局”,对“台湾各部”可称其为“台湾某某主管部门”,如“行政院新闻局”可称其为“台湾新闻主管部门”。特殊情况报道中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

3.不直接使用台湾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台湾知名人士”“台湾政界人士”或“××先生(女士)”。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台湾市级及市级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的机构名称及人员职务,如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长、镇长、县民政局、市教育局等,在相关新闻报道中,原则上可以直接称呼。

4.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台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对来访的台“立法委员”,可称“台湾知名人士”或“××先生(女士)”,不得称“××委员”。

5.“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台湾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台湾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6.“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台湾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台湾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台湾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7.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台湾金门县、台湾连江县(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台湾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二)涉及台湾党派、团体、文化教育等机构称谓的用语
1.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但对民进党内相关机构、派系和次级团体组织(“中国事务部”“正义连线”“福利国连线”)等,均应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台湾”字眼。

2.对台湾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中华旅行社”、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样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在报道中应加引号表述,如台湾“中国钢铁公司”“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

3.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台湾“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台湾”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4.对台湾的某些与我们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并在前面加上台湾、台北,如台湾“清华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

5.对台湾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报道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台湾大学”,报道时应称“台湾大学”“××国小”“××国中”,应称“××小学”“××中学”。对台北“国父纪念馆”不直接称谓,可称“台北中山纪念馆”。


(三)涉及两岸法律的用语
1.对台湾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台湾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所谓“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2.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称为“大陆法律”。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如果在新闻报道中必须引用台湾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所谓”两字和引号。报道法律问题时如涉及两岸,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3.有关两岸关系的事务是中国内部的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的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台湾海峡海域的报道不得出现“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四)涉及国际活动及两岸交流的用语
1.在国际活动中介绍我国情况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称“大陆”。报道国际活动时,不能把台湾和其他国家并列,而应称为“中国台湾”;与港澳并列时称为“港澳台地区”。

2.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国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台湾团组机构,不能以“台湾”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国台湾”。在我们举办的国际体育比赛场合中,台湾团队可以使用中文名称“中华台北”,但在我新闻报道中仍应称其为“中国台北”。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3.台湾地区在WTO中的名称为“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宣传报道中可简称“中国台北”。

4.对海峡两岸共同举办的各项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活动”。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之类的称谓,应称“海峡两岸暨香港”“海峡两岸暨澳门”或“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等;对港、澳、台人士称“两岸三(四)地”等,我宣传报道中可不持异议。

5.报道台商在祖国大陆的投资企业和刊登这些企业的广告、启事时,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相对于我有关地方时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对我有关省、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6.对某地与台湾举办活动的报道,可用“某地与台湾”(如福建与台湾)或“某地等三省市与台湾”(如上海等三省市与台湾)的提法。


(五)涉及中国大陆的用语
1.对台宣传报道,一般不用“解放前”或“解放后”,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新中国成立前(后)”“一九四九年前(后)”。

2.不涉及台湾的宣传报道,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如不得使用“大陆的改革开放”“大陆十大金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该使用“我国(或中国)的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国)十大金曲排行榜”等提法。

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在报道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台湾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台湾省。


(六)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反“台独”的用语
1.台湾是中国一个省,但考虑到台湾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台湾省”,多用“台湾地区”或“台湾”。

2.涉及到台湾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台湾民众”、“台湾人民”、“台湾同胞”。

3.具有“台独”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住民自决”、“台湾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台独”、“太阳花学运”等。

4.对台湾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5.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台湾的治理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七)涉及中央对台方针政策及我对台工作机构的用语
1.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2.中央领导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使用党职。

3.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4.“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台湾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5.国台办与台湾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6.对“九二共识”,不使用台湾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用语
1.台胞经日本、美国等国家往返大陆和台湾,不能称“经第三国回祖国大陆”或“经第三国回台湾”,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国家回祖国大陆(或台湾)”。

2.宣传报道中不得将台湾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利使用或出现“台语(如“台语歌星”“台语金曲”)”字样,应称“闽南语歌星”“闽南语金曲”。

3.对台湾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在报道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时,可统称为台湾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为“高山族”。

4.对台湾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5.中央领导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香港、澳门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6.称呼包含香港、澳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7.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8.不得将香港、澳门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香港、澳门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香港、澳门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来源《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
声明:本文内容、观点旨在分享,仅供学习参考,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或需转载的内容,请联系我们。欢迎转发。
发表于 2022-7-13 12:2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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